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国名取自其最大民族哈萨克族,是中亚国家之一,原首都位于阿拉木图,1997年迁到阿斯塔纳。哈萨克斯坦北与俄罗斯、东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与乌兹别克、吉尔吉斯等国接壤。全国面积达2717300平方公里,是中亚地区一个大国家,亦是全世界最大的内陆国。
物流巴巴专业提供从中国各地甚至世界其他国家起运,多式联运到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的货物运输,主要目的地包括:阿拉木图ALMATY/阿斯塔纳ASTANA/齐姆肯特CHIMKENT等。
中国到哈萨克斯坦通常采用如下五种运输路线:
路线一:精品路线/全铁运输。全铁运输(自备箱SOC/租箱COC/车皮均可)到阿拉山口/多斯特克DOSTYK出境到哈萨克斯坦内主要站点。
路线二:精品路线/海铁运输。海铁联运到连云港/青岛港/天津港等上铁路(自备箱SOC/租箱COC均可)到阿拉山口/多斯特克DOSTYK出境到哈萨克斯坦内主要站点。对于过境货物,从其他国家日韩台湾等海运来中国主要港口,再上铁路到哈萨克斯坦。
路线三:推荐路线/海陆联运。从中国各地甚至世界其他国家起运,走海运(集装箱COC/SOC和大宗散杂货)至伊朗的阿巴斯港ABBAS,再由我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或有专业资质合作机构进行转关转运到哈萨克斯坦目的地。此路线操作十分成熟,安全可靠,是目前中哈之间货物运输的又一选择。当全铁或者海铁走不通(例如买单报关/包柜铁路出口处理不了时)的情况下,海陆联运就可以简便的处理报关出口和运输问题。
路线四:主要路线/全程汽运。从全国各地起运到新疆的霍尔果斯口岸并转关出境的国际路运到哈萨克斯坦目的地。这种方式的运输费用相对昂贵,约十天。速度很快。
路线五:全程空运。从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到阿斯塔纳空运,需要经乌鲁木齐、伊斯坦布尔、阿布扎比、莫斯科等机场中转,航程五天左右。四大国际快递与EMS也可以到达哈萨克斯坦各地。
哈萨克斯坦进出口货物通关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应向哈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和信息。货物抵达关税同盟关境时,承运人提交下列单证和信息:
1.在使用公路运输开展国际运送时:
单证:
经营国际运送的运输工具证件;
运输单据(运输凭证);
在运送国际邮件时万国邮政联盟法规规定的随国际邮件同行的单证;
承运人具有的所运送货物的商业单据;
信息:
经营国际运送的运输工具国家登记信息;
货物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货物启运国和指运国的名称;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承运人具有的商业单据关于销售商和收货人的信息;
关于货件数量、其标志和货物包装方式的信息;
商品名称以及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或者《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的至少前4位数的商品编码;
货物毛重(千克)或者货物体积(立方米),但大尺寸货物除外;
关于具有禁止或限制进口到(运入)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
国际货物运输运单制定的地点和日期。
2.在使用水运船舶开展国际运送时:
单证:
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
船舶备用品申报单;
船员自用物品申报单;
船员名单;
旅客名单;
在运送国际邮件时万国邮政联盟法规规定的随国际邮件同行的单证;
运输单据(运输凭证);
承运人具有的所运送货物的商业单据。
信息:
船舶登记及其所属国籍的信息;
船舶的名称和描述;
船长的姓;
船舶代理人的姓和地址;
船舶所载旅客的数量、其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登船港和离船港的信息;
船员的数量和组成的信息;
船舶启运港和停留港名称;
货物的名称、总数量和描述;
货件数量的信息,其标志和货物包装方式的信息;
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
提单号或者需在该港口卸载货物的能证明具有海运(河运)运送合同和合同内容的其他单证号;
卸载船上剩余货物的港口名称;
货物始发港名称;
船舶上所具有的船舶备用品的名称并指明其数量;
货物在船舶上分布情况描述;
船舶上具有(没有)国际邮件的信息;
船舶上具有(没有)禁止或限制进口到(运入)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含有麻醉品、烈性物质、精神药物和剧毒物质成分的药品的信息;
船舶上具有(没有)包括武器、弹药在内的危险货物。
3.在使用航空运输开展国际运送时:
单证:
在民用航空领域国际条约规定的承运人标准单证(总申报单);
载有在航空器上所运输货物信息的单证(货物清单);
载有航空器上所载备用品信息的单证;
运输单据(运输凭证);
承运人具有的所运送货物的商业单据;
载有在航空器上所运送旅客及其行李信息的单证(旅客名单);
在运送国际邮件时万国邮政联盟法规规定的随国际邮件同行的单证;
信息:
指明航空器所属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航班号,指明航空器飞行路线、起飞港、到达港;
航空器运营人名称;
机组人员数量;
在航空器上的旅客数量,其姓,名、父称的第一个字母,出发港和到达港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运单号,每份货物运单的货件数量;
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
向航空器装载或者从其卸载的备用品数量;
航空器上具有(没有)国际邮件;
航空器上具有(没有)禁止或限制进口到(运入)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含有麻醉品、烈性物质、精神药物和剧毒物质成分的药品,武器,弹药。
4.在使用铁路运输开展国际运送时:
单证:
运输单据(运送票据);
铁路车辆交接单;
载有备用品信息的单证;
在运送国际邮件时万国邮政联盟法规规定的随国际邮件同行的单证;
承运人具有的所运送货物的商业单据。
信息:
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货物发站和到站名称;
货件数量,其标志和货物包装方式;
商品名称以及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或者《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确定的至少前4位数商品编码;
货物毛重(千克);
集装箱识别码。
此外,无论使用何种运输方式开展运送,在将货物抵达关税同盟关境通知海关时,应提交证明遵守禁止和限制规定(但非关税调节措施除外)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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